一、统一由总部仓库采购供货
所有分公司经营的商品,统一由总部仓库采购供货。此前“分公司自行采购商品入仓,仓库仅收取快递打包费用”的试点模式即日起停止,不再接受分公司自采商品入仓代发。
分公司接单后,统一将订单推送至总部仓库,由仓库打单、打包并发货。清捷百货同样适用本通知。
二、供货及代发费用
- 商品供货价=采购成本÷0.9,
采购成本包含商品采购价及采购运费分摊。
- 快递打包费用=面单采购价+0.2元耗材费+0.2元人工打包费。
部分商品因采购量少,分摊采购运费后缺乏报价空间,如分公司仍需经营,可在采购前确认由分公司单独承担采购运费。此类商品仍由总部仓库统一采购,商品供货价按裸采购价÷0.9结算,采购运费另行结算,不重复计入商品供货价。
后续采购运费是否需要单独承担,以供应商实际报价及配送条件为准,不因订单量增加自动免除。
三、接单前做好利润核算
高价商品同样按上述规则结算。各分公司应在对客户报价、承诺供货前,核算商品、采购运费及快递打包等费用。
对于客户压价严重、没有利润空间的订单,分公司应自行评估是否承接;决定承接的,须在承接前确认各项费用,利润风险由分公司自行承担,不得在接单后以报价过低为由要求调整供货价。
四、滞销库存预警及处理
发起采购的分公司应主动跟进库存及销售情况,提前通过促销、降价等方式消化库存,避免长期积压。
- 30天预警:
连续30天累计出库量低于统计期库存的20%,系统介入提醒,发起采购的分公司应及时制定并落实促销或降价方案。
- 60天重点处理:
连续60天累计出库量低于统计期库存的30%,强烈建议发起采购的分公司主动降价清仓。
- 90天清仓:
连续90天累计出库量低于统计期库存的10%,且剩余可售库存数量超过500件,或剩余库存采购成本金额达到500元及以上,须启动清仓处理。
应季商品:不适用60天、90天标准,仅适用30天标准:连续30天累计出库量低于统计期库存的20%,即应启动清仓准备,清仓前仍须按第五条第2点先通知分公司。应季商品的范围,由发起采购的分公司与总部仓库在采购前确认。
上述周期均按滚动自然日统计。统计期库存以期初可售库存加期间新增入库数量为准;出库量以实际销售出库记录为准,退货数量扣回,调拨、报损及清仓出库不计入销售出库量。剩余库存金额按商品采购成本计算。
现有库存过渡:现有库存自生效日起开始统计,生效日之前的销售情况不作为预警和清仓依据;生效满30天后,方首次按上述标准判定。
五、专项采购及清仓损失承担
- 由分公司发起的专项采购、备货需求,应在采购前与总部仓库确认采购数量、采购费用、滞销处理方式及清仓损失承担方式。
- 商品达到清仓条件后,由总部仓库联系库存回收方直接清仓,不再转运至分公司,以及时腾出库容。清仓前,总部仓库先通知发起采购的分公司:同意清仓的,由总部仓库清仓;不同意的,由分公司自行清仓。
- 清仓实际回收金额低于该批商品采购成本的,差额部分计入清仓货损。
- 清仓货损按同一商品的采购周期核算。采购周期自该商品首次采购之日起算,至停止采购之日止;持续采购的商品,每满12个月为一个核算周期,期满后重新起算。
若该周期累计商品采购金额的5%大于或等于清仓货损,则无需分公司承担损失。
若清仓货损超过该周期累计商品采购金额的5%,则由发起采购的分公司承担超出5%额度的部分。
- 采购金额按商品实际采购成本计算,不按分公司供货价或对外销售价计算;清仓货损按采购成本与清仓实际回收金额的差额计算。
- 因总部仓库采购错误(规格、数量与分公司确认的不符)造成的损失,由总部仓库承担,不计入分公司的清仓货损。
现有库存同步纳入上述管理。请各分公司提前做好报价、采购及库存消化安排,涉及特殊采购运费或专项备货的,须在客户报价及采购前与总部仓库确认。